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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2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小颖言税 2021-12-09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以下节选自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科技企业孵化器,从名字中我们就能形象地感受到它的含义,是指一个集中的空间,能够在科技企业创办初期举步维艰时,提供资金、管理等多种便利,帮这些企业抵抗最初的创业风险,静待破壳而出,展翅而飞的时候。


国家大学科技园,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将大学的智力资源与其它社会资源相结合,为大学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众创空间,它相当于是孵化器的升级版,通过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社区,集聚各种创新创业要素,为大众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虽然从外观来看,它们不过是一些形态各异楼房罢了。但好看的皮囊千篇一律,有价值的灵魂万里挑一。关键不是外观,而是内在的服务,所有这些机构都是以服务创业者为宗旨的,这里是创业者的乐园,可以提供创业者迫切需要的的周边服务。

 

对于这些扶持创业者的企业,国家给予了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一是对它们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孵化服务是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这部分收入要记住应当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则不能享受优惠。

 

这些享受优惠的孵化企业不是随意就开办的,而是需要认定或备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所以大家可以期待后续的管理办法出台。

 

通过这样的税收优惠,国家希望这些创业服务机构,能用更低廉的价格,帮助到所有心怀梦想的创业者。将政策的温度通过它们传递到每一个潜在的未来之星。

 

如同寒夜里,一个有着温暖灯光而价格平易的小酒馆,24小时营业,只为等待每一个需要温暖的游子,每一个人都可以走进去歇息,抵御长夜的寒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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